酒駕第5犯的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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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後返家喝了3瓶啤酒,酒測值達每公升0.34毫克,一審以無積極證明肇事前喝酒判他無罪,二審出他供稱的喝酒時間,與他兒子證稱喝酒時間不符,認定他面臨更重刑責,棄車逃逸現場,規避民刑事責任,台中高分院依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1年。判決書指出,許男於94年、95年、102年、103年間,先後4次酒駕被判刑,駕駛執照已被吊銷,卻仍於105年4月間,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在台中市北屯區,駕車撞擊前方正在等紅燈由劉男駕駛的小貨車,劉的車再撞擊前方「阿枝」的自小客車,「阿枝」的車撞擊前方王男的車。 許男肇事後為免被酒測,不顧自己血流滿面,趕緊逃離現場棄車逃逸,經警一直打電話通知他到案,他在案發後6小時才到案,經警測得他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4毫克。他否認公共危險犯行,辯稱當日下午駕車行駛台74線返家該段期間均未飲酒,下崇德匝道時,因感冒吃藥打瞌睡,精神狀態不好而追撞前車,害怕因無照駕駛遭處罰,很緊張就跑走了,回到家之後因為很緊張,晚間7時許買了3瓶啤酒在家裡喝,之後才接到派出所酒測。遭追撞的車主劉男、「阿枝」、王男等人,證稱看到許男下車時滿臉是血,並將車子丟棄現場,隨即跑走,與許男完全沒有互動,不清楚他有無喝酒。一審法官證人被撞車主與許男均無近距離接觸,都未發覺許男是否面有酒容、身上是否有酒氣等情,證詞自無法佐證許男當時是否有酒後駕車,遂以無積極證據證明肇事前喝酒,判許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查出,許的兒子在警詢時證稱「當天下午4時,上廁所時,看見父親在家喝金牌台灣啤酒,他大概喝3瓶,因為我平常都會拿空瓶子去換錢」。合議庭查出,許在警詢時稱當天下午6時喝酒,喝到7時;一審供稱當晚7時喝酒;而他的兒子證稱父親在當天下午4時喝酒。法官認為許供稱喝酒的時間,與兒子所證時間明顯不符,足以令人對證人許的兒子證述內容及許的辯詞真實性產生懷疑。同時,許男自承先前被判過4次酒駕,這次是第5次被查獲酒駕,其中有2次肇事,酒駕都在現場做酒測,本次肇事知道警察若到現場,會在現場酒測等,則他又豈會於肇事後故意前往買酒飲醉,再前往警局接受酒測之理?顯與常情及經驗法則有重大違背,很難採信。合議庭審酌,許男屢因同樣酒後駕車犯行遭查獲,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執行完畢,仍無悔改,飲酒後仍執意駕車,本案酒測值濃度於肇事後近6小時,仍達0.34毫克,對於其他用路人猶如不定時炸彈,更為逃避刑責,逕自丟下車輛逃逸,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