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去年8月29日上午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3段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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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至環河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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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目擊員警開單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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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900元罰單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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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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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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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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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逕行舉發」,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始得為之;但員警僅憑目擊,便開立罰單,並無其他證據資料,因此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