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和銀行租用保管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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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因費用、遺失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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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民事訴訟。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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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出租保險箱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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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融機構收取保證金不得超過租金、已收取押租金不得再收取租費和保證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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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減輕承租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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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減少糾紛發生。監察院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近年來常發生保管箱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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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達成和解,消費者需依訴訟程序尋求保護,要求就金融機構保管箱容易衍生消費糾紛類型,檢討修正現行規範。故此金管會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重點如下:就保管箱租賃對價的明確性,增列租賃對價內容包括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並規定出租人(銀行)如收取保證金,不得超過每期的租金。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表示,現行每家銀行對收保證金的規定不盡相同,有的甚至超過租金的一、兩倍,所以透過修法合理化租金。另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金額作為「押租金」者,承租人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金融機構於承租人辦妥退租後,再將押租金退還承租人。官員指出,租押金和保證金差異在於,押租金是一次付銀行一筆費用,然後所產生的利息作為承租保險箱的的租金,到期領回。保證金則是租約到期時承租人未將保管物品取回,或其他違法契約造成出租人損害時,應以保證金抵扣。至於出租人如擬調整租金費率,應於新費率生效日60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且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公告,並於契約到期30日前通知。另配合實務作業,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其遲延利息計算修正為依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計算,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