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休閒垂釣更有法律保障

有釣友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

專利訴訟

,已經超過5000人提案門檻,

專利授權

,政務委員唐鳳15日走訪八斗子等漁港場勘,

辟邪擋煞

,並預告4月3日舉行協作會議。 圖/截自唐鳳臉書 分享 facebook 報載釣魚團體呼籲漁港應全面開放釣魚,

專利商標申請

,並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約十二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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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正漁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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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開放漁港港區釣魚並興建釣魚平台;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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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須提供廁所和垃圾桶方便民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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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民眾收取費用。提案出發點為海洋國家不應拒絕民眾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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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相對於其他釣點的安全相對性高,並獲得政務委員的回應,但此舉卻引發漁會反彈。從現行法規而言,漁港為國家所有的公物,依級別分別由農委會漁業署與直轄縣市管理。個人違反有關漁港或漁業法令時,是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受託執行公權力。漁會只是主管機關委託管理漁港的私法人,所以從外觀而言,漁會當然成為阻撓自由垂釣的第一道障礙,甚至比海巡署更容易成為民眾責難對象。 必須要注意到,漁會只是受委託行使管理漁港的私法人團體,是否得因一個漁業法及漁港法授權管理外觀,就不細究法律授權目的與範圍?忽略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的關係?漁會就必須因部分管理漁港的事實,負起規範管理漁港垂釣行為之責?簡言之,在現行授權委託行使公權力法律基礎上,漁會,一個私法人能享有國家機關相同的執行權,去管理不是漁會成立宗旨的行為?此舉豈符合權責相符之法治國家要求?其實,港區禁止垂釣的原因,主要是基於航行安全,但目前商港主管機關已經以定時定點方式,開放民眾垂釣。基此,從商港利用的實踐可知航行安全性考量,已有新的衡量標準,漁港當然也有必要檢討現行分類級別與存續與轉型的必要性,重新評估與調和個人休閒垂釣與漁港作業的關係。修改漁港法當然符合公眾意見,也可作為評估漁港轉型的程序。但從修法程序與時間成本考量,漁政主管機關應該考慮的是如何利用此基礎,將個人垂釣行為納入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讓個人休閒垂釣更有法律保障,同時可將發放垂釣許可證,收取規費,敘明垂釣地區、漁具或漁法等,將具體漁業管理措施,落實在所有釣客,真正以行動做到保護海洋從個人開始的口號。相關辦法甚至可以將娛樂垂釣所得漁獲之資料申報等資源保育管理措施,委託漁會執行。如此由主管機關從上而下的建立資源利用方式,再由民眾與漁會從下而上的反餽資源保育的相關數據,共同以良善管理的態度建立資源利用的方式,才是海洋國家的真正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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