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法修法初審 檢濫訴需付律師費

台南地院。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新增「法律扶助法」第卅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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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應由該管檢察署負擔法扶支出費用。提案人立委段宜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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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地檢署要為檢察官蒐證不足、濫行起訴承擔責任。立委提案修法增訂「防濫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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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的法務部參事羅榮乾表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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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會讓檢察官偵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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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上產生自我防衛的「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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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場委員均無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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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則表示尊重。法務部官員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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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會讓檢察官辦案變得瞻前顧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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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放棄追緝犯罪的勇氣,進而放被告一馬。 羅榮乾在會中力陳,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規定有犯罪嫌疑就可提起公訴,與第二九九條法官科刑判決的門檻標準不同;且刑事訴訟是動態的,從偵查到言詞辯論終結,檢辯雙方及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法院會如何判決?檢方無從預測。段宜康無法接受羅榮乾說法,質疑「難道會因為有法扶法,檢方該去搜索就不去搜索嗎?你代表法務部,陳述要有道理,這個提案不是我發明的,是抄(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當立委時提的。法務部覺得不行,哪一位來找我溝通過?」法扶經費九成政府補助,但相較於歐美挹注明顯不足。段宜康提案增訂法條,若檢察官起訴所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事由而不撤回等重大過失,法院應依職權或法扶分會聲請,裁定命該檢察署負擔法扶會所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法扶會尊重立委提案,認為問題在於案件確定後應於何時聲請?所稱「法院」是指何法院?檢察署或分會不服法院裁定時是否有救濟之道?似宜於刑事訴訟法配合一併明訂之。律師黃靖閔表示,「重大過失」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從個案累積判定準則。而「法院」是事實審終審法院或法律審終審應定義明確,也要明訂不服裁定的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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