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取得我房地產後用途再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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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完成「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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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陸資取得不動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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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自住、辦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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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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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出租事實將要求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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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將廢除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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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標售其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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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由行政部門收取一定行政費用。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琇表示,現行辦法允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買不動產,但所買不動產只限自住或做辦公廳舍使用,但實施一段時間,就變相使用,如出租給他人使用收租。她說,內政部已查獲數件違規出租。內政部官員指出,未來若查獲違法出租情形,將先廢除取得不動產的許可,經公告後強制在一年內標售,標售所得多數歸陸資,一部分做為標售的行政費用。此外,有大陸黨政軍背景者,仍不得買賣我不動產;且自然人每人限購一戶,不可兩人共買一戶。其他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程序,如非涉及物權的移轉程序,包括設定抵押權等,均可免除及簡化申請程序。內政部去年七月起推出陸資來台買房新規範,即大陸人民取得台灣不動產,同棟或同社區以總戶數百分之十為限,以避免陸資買房過度集中特定地區,造成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地政司表示,至今年初,陸資來台購買不動產約申請四百餘件,已許可兩百多件,主要多為未取得身分證陸配所購置的不動產,屬自住用,辦公室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