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款私用 軍情局前局長判兩年半定讞

軍情局前中將局長葛廣明假藉公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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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應報繳國庫的專案經費三百七十萬餘元納為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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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他有期徒刑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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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一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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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通知移民署防止他出境。
葛廣明案發時遭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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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獲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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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去年五月申請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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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以監察院彈劾他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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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能申請退伍而駁回。葛廣明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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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將入監服刑,也損失大筆退休俸。
判決指出,軍情局因工作需要,與民間人士共設公司,並在金融機關設專戶;二○○六年政策決定另設基金會,軍情局將股權捐給基金會,再將其中部分股權信託交軍情局收取股利。審計部稽核後認此做法違反預算法,軍情局將帳戶內款項全繳解國庫。
葛廣明接任軍情局長後,明知前述帳戶運作狀況,仍將公司捐贈基金會後剩餘的三百七十多萬元收為己用。他先支用四十五萬元,以個人名義致贈遺族、離退同仁春節獎金及泰北地區學校。二○○九年十月,葛廣明另案遭檢舉貪汙,同月五日卸下局長職務,仍指示辦公室田姓幕僚將剩餘三百廿五萬餘元存放家中。田日後遭廉政調查時供出實情並繳出保管款項。
葛廣明被依本刑十年以上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起訴,高等軍事法院以未見悔意重判十四年。後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葛獲判較輕刑,因兩度減刑改判為二年六個月,他仍不服而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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