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參加旅行團到越南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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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張買芭樂請全團的人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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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吳不領情雙方有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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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芭樂丟向張的左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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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撿起掉在地上的芭樂順手反丟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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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打中對方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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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不滿一狀告上法院要求215萬元賠償,一、二審法官認定張確實造成張傷害,判賠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6萬4275元。吳姓女子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不能工作損失30萬元、生活費25萬元、雜支11萬元,以及因傷不能從事爬山、練琴、合唱等正常活動求償35萬元等,女兒則為母親受傷因此精神重創休學,影響出國攻讀造成相關損害另求償145萬元,南投地院法官認定吳姓母女倆求償未提出法律依據,予以駁回,但張出手丟芭樂打中原告吳的胸口,造成胸壁挫傷,仍判張須付精神慰撫金。張與吳在2014年12月間參加九天八夜越南旅行團,張在行程中遺落護照,掉頭花了十多分鐘尋獲,耽誤其他團友時間感到不好意思買當地芭樂請客賠罪,張姓男指出:吳當時嚷著不吃芭樂要吃榴槤,一路謾罵讓其他團員也不愉快,張低聲回應「不喜歡吃就不要吃嘛」,突然間左肩膀被東西砸了一下,他回頭看到吳又拿另一個芭樂丟來,張撿起掉在地上的兩個芭樂反丟回去,不知碰到對方哪一部位,但力道不大,不會造成任何傷害。吳卻控告張「兩次瞄準她心臟重擊」、「力道之大由前胸貫穿到後背」,吳說,遊覽車崎嶇不平路上行進,哪能夠連續兩次瞄準同一位置,「就是職棒投手也無此能耐」。一審判決兩人都不服提起上訴,吳認為對方攻擊她生命要害,3年來肉體精神痛苦,張則認為事發過了5個多小時後吳到越南當地院驗傷看不到受傷跡象,回台後醫院所開的驗傷報告已相隔4天,難以認定是當天造成的傷害;二審合議庭法官對雙方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均駁回。吳姓女子遭兩顆芭樂砸種胸口,請求215萬元賠償。記者林敬家/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