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捍衛婚姻制度的傳統
維護傳統婚姻制度的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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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從來就是男女結合。這樣的傳統經幾千年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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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庭、社會及人類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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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最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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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應該加以維護。有關婚姻定義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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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十分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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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後果難以預料。
法院多數意見則認為,男女婚姻的傳統受到憲法保護,毫無疑問。但婚姻不是一成不變的制度,一男一女的結合也不是唯一的模式。古往今來,許多國家都曾有一夫多妻的傳統。
判決指出,傳統有好的傳統,也有壞的傳統。如果成為法律制度,必須接受憲法檢驗,而傳統本身不能做為當然合憲基礎;如果涉及歧視,尤應受嚴格的檢視。法院特別以美國禁止黑白通婚的立法做為例子。
早在獨立建國之前,美國許多州就禁止白人和黑人結婚。例如維琴尼亞州的種族健全法(Racial Integrity Act)就明定,白人和有色人種結婚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九五八年有維州白人男子Richard Loving和黑人女子Mildred Jeter到允許黑白通婚的華府結婚,婚後又回維州定居,遭到鄰居檢舉,維州法院判處兩人各一年有期徒刑,但可緩刑,條件是兩人必須離開維州廿五年,不能回來。
兩人於是又回到華府,但因為不能回鄉探親,工作又遭遇困難,Mildred寫信向當時的司法部長羅伯甘迺迪求助。甘迺迪介紹她去找民權團體ACLU(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幫忙,官司便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二日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維州禁止黑白通婚的法律,違反聯邦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保護條款。判決特別指出,結婚是人民基本權利;人民有權選擇和不同種族的人結婚,政府無權干涉。
在同性婚姻案件,法院援引Loving案判決,認為結婚限於一男一女的傳統,不能做為禁止同性結婚理由。判決同時指出,禁止同性結婚對人權的傷害,更甚於黑白通婚的禁令。因為白人和黑人還有機會找到同種族的異姓結婚,但同性戀者卻因為性傾向而終生不能結婚。法院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實,異性婚姻是對家庭、社會及人類文明發展最好的制度。
四、維護異性婚姻的價值
允許同性結婚,會不會「轉化」(transform)婚姻制度,進而貶損異性婚姻的價值,降低男女結婚的意願?維護傳統婚姻的人認為可能會。但法院多數意見並不認同。判決認為,如果黑白通婚沒有貶損婚姻的神聖,允許同性結婚也不會降低婚姻制度的價值。沒有可信的研究證明允許同性結婚會傷害異性婚姻,並因而降低男女結婚的意願。法院引述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等團體的研究指出,麻州自二○○四年起實施同性婚姻制度,並未「轉化」或貶損婚姻制度,也沒有因而降低異性結婚的比率或增加其離婚率。
判決強調,憲法發展的經驗清楚顯示,國家至關重要的制度因包容而更強化(inclusion strengthens, rather than weakens, our most important institutions)。因為黑白合校,教育制度更為進步;由於女性獲准擔任法庭陪審員,民主更具活力。讓軍人公開出櫃,軍隊更有凝聚力。允許同性結婚,婚姻制度更為包容而強固。
五、宗教信仰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未必都是基於宗教信仰。但在法庭上,宗教教義卻常被引為反對的理由。不論是依據新約或舊約的記載,同性戀都是一種罪惡(sin),而同性婚姻正是罪惡的延伸。允許同性結婚牴觸教義,破壞婚姻的神聖,必須禁止。
法院多數意見認為,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人民有權選擇自己的信仰,有權依自己信仰的教義,決定婚姻的意義。但宗教不只一種,教義也互有差異,政府必須嚴守中立的立場,不能以特定宗教的教義為基礎,訂定法律強制人民遵守。這正是政教分離的基本精神。判決指出,憲法明定平等保護條款,對於歧視特定族群的法律,法院應依憲法加以審查。因此,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必須依據憲法,而非宗教教義做為審查基準。法院強調,憲法所審查的對象是法律制度;至於宗教教義並不因此改變,人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不受影響。
六、資源有效利用
社會資源有限,必須有效利用。異性婚姻負有養育子女的重擔,應優先給予更多資源。但法院認為,資源的使用必須公平合理,否則將黑人或任何族群排除在外,也可以節省資源。許多同性婚姻也撫養小孩,如果不問財務情況如何,一律對同性婚姻做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保護精神。
(作者為中原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