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李姓男子前年騎單車返家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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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跌落未設防護設施的溝渠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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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吉安鄉公所與花蓮農田水利會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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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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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獲判300萬元的賠償金;兩單位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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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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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男子出事前有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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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負7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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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判賠94萬餘元。
李姓男子於前年8月某晚與友人餐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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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單車行經吉安鄉吉安路與慶豐七街路口時,單車碰撞到石墩,導致李失衡摔落未設安全防護措施的水圳溺斃;家屬認為,吉安鄉公所及花蓮農田水利會有過失,才會導致李男溺斃,因未達成和解協議,遂提出國賠訴訟。
花蓮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李男在餐敘間曾吃過麻油米酒雞,酒後將自己置身危險中,應自負7成責任,因此最後判決賠償金額為94萬餘元,全案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