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面積高達142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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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長達40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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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埋怨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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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政府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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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動彈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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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為民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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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檢討修法「還地於民」。
縣議員謝彰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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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於53年間公布時,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間不得超過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62年間修法徵收期間延長到10年,最多延長5年。77年間改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徵收年限「消失」了,等於政府永遠保有隨時徵收土地權利。
她批評修法過程就如同政府和地主訂定契約,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原承諾5年,後來改為10年,又因財力無法負擔再修法改為15年,最後全部取消了期限。
桃園縣目前有公共設施保留地1427公頃土地,有些是60年中壢平鎮擴大修正計畫就被劃為道路或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可是政府不徵收也還不還給地主,甚至限制臨時建築使用項目,實在是「鴨霸至極」。
她希望能檢討修法,還地於民,還民眾一個公道及一條活路,她要求優先檢討計畫人口,針對不必要的公共設施提出專案檢討,放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謝彰文說,根據內政部長李鴻源接受監委約詢時的說法,對於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卻未徵收的土地,將全面檢討,如果不需要就解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