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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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大陸相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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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前投保近5千萬元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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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二嫂家剁雞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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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剁斷左手拇及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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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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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認為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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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支付,他向屏東地院請求保險給付,法院昨判決三家保險公司共要支付1776萬多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王姓男子說,他單身多年,二嫂表示她在大陸有王姓及閻姓兩親戚還未出嫁,也想嫁到台灣來,98年4月6日,他由二哥陪同到大陸河南相親,認王女較投緣,雙方約定在二嫂家中餐敘,二哥表示會煮台灣家鄉味的麻油雞讓他們品嘗體驗台灣料理。
當天中午,他和王女在廚房一邊聊天、一邊料理雞隻,由於刀不利,不好剁,親家見狀幫忙把菜刀磨利,他剁雞時竟剁斷左手拇指及食指,送往當地一骨科醫院進行縫合手術,因大陸醫院衛生及醫療品質不佳,搭機回台治療無效,17日進行截肢,要求給付意外險費。
保險公司以王到大陸僅7天,是為相親,旅遊目的很單純,不是從事危險活動,卻向多家公司投保意外險近5千萬元,「動機」及「道德危險」及受傷傷口等都有疑問。
法官函請法醫研究所鑑定及證人說法,認王左手手拇指及食指幾乎平行握持於雞肉上表面,第三、四、五指握於雞肉外側,傷及拇指等兩指機會較大,王及王的哥哥也沒有詐領保險金理由,判王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