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籍楊姓女子與台籍婆婆相處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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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婆婆要求她回緬甸探親時必須繳出台灣住處鑰匙就是趕她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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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台後不肯回夫家;丈夫陳姓男子勸說無效後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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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提告要求贍養費。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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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不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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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成婚姻破裂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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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贍養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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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兩人離婚。
陳姓男子訴請離婚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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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取得台灣居留證後性情大變還外出工作,返回緬甸探親時,他母親擔憂家中鑰匙帶到緬甸會不見才索取保管,想不到妻子返台後藉題發揮,住在她姊姊家不願回家,她姊姊還說「取得身分證後再談離婚」,讓他感到這樁婚事只是讓妻子能在台灣賺錢,因此訴請離婚。
楊女表示,工作是因為生小孩前想多存點錢,未料被說成性情大變;婆婆對她整理家務和買菜都不滿意,又不准她將鑰匙帶走,此舉是將她趕出去,她才不敢回家。她認為婚姻不睦非她過失,請求贍養費和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失共六十多萬元。
法官依陳提出的錄音檔,發現楊女曾說「我不是跟你不好,是跟你媽媽…」和「她不喜歡什麼她不跟我講,我不是神仙。」顯見楊女跟陳母相處不睦,鑰匙事件使楊女更加不滿。法官認為,陳多次要楊女返家遭拒後不願再溝通,楊女多次傳簡訊給陳都未回,致兩人婚姻出現破綻而無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