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535解釋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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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黃姓男子去年五月間深夜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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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騎警用機車的員警攔停酒測值達零點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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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遭告發。黃主張停等紅燈並未發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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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無故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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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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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調查後認定員警攔停舉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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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規定,撤銷處分。判決引發第一線員警對執行臨檢勤務標準熱烈討論。陳姓員警在台南市開元與長榮路口處停等紅燈時,請黃路邊停靠,說要查驗證件。黃先說,又沒怎樣,幹嘛要看證件。員警仍請當事人路邊停車,說只是要查看一下證件,「如果沒怎樣,何必怕人家查」。 陳取得黃的身分證,詢問車主是不是他?有無喝酒?黃回說是本人,沒有喝酒。員警隨後拿出指揮棒型酒精感應器要求對方吹氣測試,並說聞到其身上有酒味,黃嘟嚷「我又沒違規也沒怎樣?」結果酒測值為零點二三毫克,當場開單告發。黃不服提告指員警攔查違反程序,台南地院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要求駕駛接受酒測檢定,攔查的標準要「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程度,但員警攔停當事人時,並無上述情事。法官認為,員警並未在當下以車燈閃爍未續亮等違規為由攔停舉發,是在當事人背後觀察長達五分鐘,經五、六個路口以上,才在開元路與長榮路口攔停。陳姓員警對法院判決不願多說。台南市五分局副分局長謝承甫說,陳發動攔檢稽查是依據署頒「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見黃行車不穩妥,才對他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本案未綜觀員警全部取締過程,僅以執勤員警片段言詞表達,認定其攔停程序有瑕疵,並不妥當。警方對法官判決雖然遺憾,但仍尊重,全案未上訴已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