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國際仲裁 德國學者十大論述挺台新金

台新金控與財政部有關彰銀經營權的爭議延燒到外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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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投資法人Surfeit因不滿所投資的標的台新金控喪失彰銀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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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投資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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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牙國際法庭提起國際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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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際仲裁案到底會如何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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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高度的關注;具有牛津大學法學博士、文學碩士及劍橋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目前擔任波昂大學國際公法研究中心所長及公法、歐洲法、國際法教授,也是牛津大學聖安妮學院終身院士及倫敦20 Essex Street Chambers大律師的Dr. Stefan Talmon提出如下幾點看法:1.外國人持有台新金控之股份(包括少數股份),符合台灣政府締結國際投資協議保障之投資。2.台新金控外資股東的正當期待,受到台灣政府締結投資協議的保障,這是台灣政府提供公平、公正待遇義務的一環。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財政部拒絕繼續支持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自有欠當」,這樣的意見在國際仲裁庭中,是有可能認定台灣政府未給予台新金外國投資人公平或公正待遇。3.依國際投資法,地主國公司之外國籍股東,針對地主國違反國際投資標準之行為所造成直接權益、間接權益受損均具有請求權。台灣政府若有侵害台新金控權利之行為,台新金控之外國籍股東得就該間接權益受損請求救濟。4.依台灣政府締結的國際投資協議,台灣政府也同意保障外國投資人就其投資享有的“財產利益”免於“間接徵收”。財政部妨礙台新金控行使彰化銀行經營權的情形,外國投資人是有主張間接徵收的可能性。5.違反公平、公正待遇標準,或間接徵收等國際不法行為所衍生的國際責任,由地主國政府承擔;如果該不法行為仍持續進行中,對於國際不法行為應負責的國家有義務停止行為並且賠償損害。6.「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Responsibilities of State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第一條規定「國家所為的每一國際不法行為都衍生該國的國際責任」,這個條款適用於台灣,不論台灣在國際法下的確實地位如何。7.依國際法可歸責於一國的行為,而該行為違反該國的國際義務,即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台灣財政部的行為可能已經構成違背台灣的國際條約義務,同時也違反國際習慣法之最低待遇標準。8.財政部公開否定高等法院判決,有意於2017年6月16日彰銀的董事改選中再次取得控制彰銀董事會的席次,仲裁庭可能會要求台灣政府停止其國際不法行為,並且遵守支持台新金控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的義務。9.台灣政府就國際不法行為造成台新金控外國籍股東損害有義務完全彌補。10.台灣政府違背國際投資協議及國際習慣法下之國際義務,除了法律後果外,因違反國際投資標準的名譽損害也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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