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 不怕被用過即丟

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昨(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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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派遣公司應與勞工簽「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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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派遣勞工「用過即丟」;派遣公司若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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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公司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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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派公司未於30日內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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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布要派公司雇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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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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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次處罰。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在勞動部大力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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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昨日一舉通過勞基法第2條、第9條、第22條之1的修正案,皆由朝野立委主動提案,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估13萬名派遣勞工受惠。勞動部強調,若違反規定,可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官員表示,目前派遣公司向要派公司接的單,可能是短期性,如只有半年或九個月,因此,派遣公司和派遣勞工很可能只簽「定期契約」,派遣勞工在半年或九年後就沒工作。若是簽「不定期契約」,也就是說,派遣公司就算沒有拿到要派公司的單,不能要派遣勞工走人,必須繼續聘僱。官員表示,為保障派遣勞工,勞動部已以函釋方式,認定派遣勞務屬繼續性工作,派遣事業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不過,去年勞檢抽查100家派遣公司,有2%違法,仍訂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明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類,並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而「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官員進一步解釋,若是「定期契約」,時間一到,勞工須無條件一定要走人,雇主不用負擔資遣費;若是「不定期契約」,只訂雇用起點,沒有終點,雇主若要終止契約,只有兩條條徑,一是業務緊縮、虧損才能資遣勞工,並且要付資遣費,二是員工犯了大錯,以懲戒解僱。簡言之,不定期契約意指,雇主不可任意解僱,因此可保障勞工工作權,須符合業務緊縮、虧損等情況才可以解僱,並且須給付資遣費。這次由民進黨籍立委趙天麟等提案修法,等於是將遣事業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直接入法。昨日初審通過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等人提案,增訂勞基法第22條之1,派遣公司若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請求派遣公司給付仍未給付,勞工得請求要派公司負給付責任。對於要派公司給付勞工工資,得自其與派遣公司的要派契約應付款中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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