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新手陳小姐為A上市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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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A公司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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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主要議案為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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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召集事由並載有擬以低於市場價格辦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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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應募人有公司的董事及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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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陳小姐身為公司的股東卻不能參與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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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認為私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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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想要瞭解私募之相關規定為何?是否有保障小股東權益之措施?保中心表示,我國於民國91年修訂證券交易法即參考美、日立法例引進私募制度,且因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可事後申報及私募對象依同條規定有一定條件之限制,原則上未涵蓋公司的股東,是以公司可藉由私募達到快速引資之目的,以改善企業體質與財務狀況或協助公司轉型。同時,主管機關制訂了「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下稱私募應注意事項)予以規範。首先,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可以辦理私募的資格上,若公司有虧損,原則上並未特別限制公司辦理私募,但公司若有獲利,則在下述情況下,才可辦理私募:即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之公開發行公司、公司私募資金用途是要全部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公司有資金需求且有正當理由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但應募人不得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並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才可辦理私募。其次,在私募參考價格的決定上,私募參考價格應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的平均價格與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的平均價格,選擇較高價格,且原則上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的八成,亦不可在私募議案中,將私募訂價的成數授權由董事會或董事長訂定,如低於參考價格八成時,公司須一併揭露獨立專家對私募訂價之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如果私募案之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應募價格則不得低於私募參考價格的八成,且應先經公司董事會充分討論上述應募人之名單,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如有未符合前述規定,嗣後該內部人或關係人即不得認購。第三,私募資訊的揭露方面,應於公司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就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辦理私募涉及經營權重大變動應請證券商出具評估報告等情形,均應一併揭露予投資人知悉,並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陳小姐雖為A上市公司之股東,依前述原則上無法參與私募案之認股,惟為維護自身權益,必須多注意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中私募案的說明,並結合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公告訊息,綜合研判該議案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可親自出席股東會或向權責單位反應。目前上市櫃公司提報股東會討論的私募案,投保中心均會予以檢視,並對有疑義的私募案件請公司提出說明,要求公司充分揭露資訊、採取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措施,藉此督促公司辦理私募案件符合法令。此外,主管機關對於辦理私募涉有重大違法及損害股東權益之公司,於私募有價證券3年的閉鎖期結束後,在補辦公開發行時,亦有權退回該申報案件,以維護公司全體股東之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位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http://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