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北一○一大樓前董事長、宏國集團副董事長林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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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利用不實土地交易掏空金尚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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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認定林獲近廿億元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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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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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證交法等三罪改判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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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收未扣案的四億九千多萬元。林鴻明一九九九年以淡水的大批土地作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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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聯信託借款十八億五千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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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年就不再繳交利息。另外,他被控指示宏國集團副總經理林南聰用多家人頭公司紙上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金尚昌。 一審時,林鴻明被判刑九年六月,併科罰金二億元,二審認為他只犯財報不實罪,刑度減為一年八月,另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三月、得易科罰金。財報不實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判刑十年。判決指出,金尚昌公司原名「林三號」,林三號分別一九九八年、一九九九年,以公司所有的五十九筆、十三筆土地為擔保,向中聯信託借款七億五千五百萬元、十一億元,但從二○○一年四月起就沒正常繳款。中聯信託為降低逾放比,二○○四年準備出售兩案質押的土地卻流標。當時擔任林三號公司負責人的林鴻明得知後,透過林南聰以白天鵝公司名義參與不良債權議價,合計提十二億元報價。中聯信託董事會隔年決議通過,與白天鵝簽訂「債權讓售契約書」,林再安排白天鵝與由他全權支配的啟揚資產管理公司簽債權讓與契約書,白天鵝取得的不良債權,「形式上」以十二億一百萬元轉讓給啟揚。高院認為,金尚昌僅受償三千五百萬,對中聯信託債務未消滅,卻喪失十二億多元土地所有權,啟揚由林鴻明支配,與金尚昌互為關係人,金尚昌與啟揚公司簽「債務清償協議書」,無異是金尚昌與林自己訂約,金尚昌應依證交法規定揭露,林也違反規定。高院更一審認為,林有相當社經地位,具一定影響力,卻精心謀劃、主導對公司不利的交易,還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導致公司、股東權益受損,危害證券市場穩定,事後還卸責,不容輕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