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重病提款缺證明 應併入遺產課稅

石碇區鍾小姐問: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台中口碑行銷

,是否應列入遺產課稅?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

seo優化

,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

直播帶貨平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響應式網站

,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

台中口碑行銷

,仍應列入遺產課稅。該所舉例說明,

台北 肉毒

,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密集提領現金合計800萬元,

直播帶貨技巧

,依醫院提供之醫療診斷書,提領現金期間,被繼承人屬於無法處理事務之狀態,該款項當然非由被繼承人自行提領,繼承人雖主張係用於支付其父親甲君之醫療相關費用,惟未能提示費用之收據或發票等證明文件,國稅局遂依規定將甲君重病期間提領之現金800萬元併入遺產課稅。,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產品代銷
台中關鍵字優化
虛擬主機租賃
SEO達人
關鍵字如何操作
排名系統
關鍵字達人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網路行銷顧問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台中操作排名
網頁設計
排名優化
網路行銷
SEO
網路行銷達人
漸進式排名
台中網路公司
SEO優化
粉絲團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