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機車店老闆酒後準備打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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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停在店前馬路的機車騎經人行道、騎樓後回機車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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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短短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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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被員警酒測送辦。他獲不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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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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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他從馬路騎車經過公眾通行的人行道、騎樓後進入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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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駕駛距離很短仍算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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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林敗訴。
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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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老闆去年九月十日凌晨近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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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自位在新北市永和區的機車行走到店前的永貞路,將停在路旁的機車騎回店裡停放,準備打烊。員警巡邏經過發現他步出店外時走路不穩,隨後發現他騎機車進店裡,進機車店酒測;林酒精濃度零點三九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並開單罰二萬二千五百元、吊扣駕照及參加道安講習。
檢方認為員警沒有錄影畫面等明確事證,且林把機車牽進店裡,未具行車延續性,難認定會造成交通危險,處分不起訴。
林事後提行政訴訟,主張酒駕應該是在道路被員警當場攔下查獲才算數,並非是在店裡面;他當時牽車到店門口,為了發動引擎並催了一下油門,以便省力的讓車子順利越過門檻進入店裡,並未騎車。他獲不起訴,證明未酒駕,就應不必繳罰款。
法官審理此案時,警方提供後來才調到的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林從前馬路騎車經人行道、騎樓後進入店裡。法官認為員警發現林走路不穩並騎車,合理懷疑他酒駕而攔查並沒錯;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及騎樓屬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之一,林構成酒駕。法官指出,法官獨立審判,行政訴訟判決不受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