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共財 繼承債務弟免還

池姓男子靠殘障津貼過活,

台中飄眉推薦

,卻繼承大哥為人作保「天外飛來的債務」一千萬元。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池姓兄弟雖然同住,

娛樂城排名

,但「同居不一定共財」;池未必知道大哥債務,

太平新式紋繡教學

,由他繼承償債不公平,

台中新娘秘書教學

,判決千萬債務一筆勾銷。
池家四兄弟是早年來台定居的緬甸華僑,

台中網站架設

,排行老三的池姓男子(五十二歲)住在新北市中和區,

台中網路行銷公司

,行動不便、無法工作;一審判他敗訴,

台中網路行銷公司

,須償還銀行一千萬元。他因為家貧請不起律師,

台中改唇

,找法扶基金會協助請律師上訴才翻案。
台灣銀行向法院起訴指出,

隆乳推薦

,一九九三年池家四弟抵押桃園縣楊梅鎮的房屋,找大哥當保證人,申請貸款三百五十萬元。四個月後,四弟付不出本金和利息,銀行依法拍賣房屋僅得一百萬元。
池家大哥於二○○七年死亡,銀行因此轉向繼承人池家老三討債,十九年來本金加利息和違約金超過一千萬元。
池姓男子反駁,大哥雖與他及二哥共住,但他不知道大哥為四弟作保。兄弟平時打零工為生,各自為生活奔波,窮得沒錢結婚,回家很少交談;他沒有收到銀行催繳單,不知道大哥有債務,因此大哥死後,他未辦理拋棄繼承。
他強調,這筆呆帳從一九九三年至二○○七年長達十四年,銀行都沒有催討,卻在大哥死後四年才向他追討,致貸款利滾利變成千萬巨款;這筆債全由他繼承很不公平,就算他是繼承人,也應限定繼承才合理。
高院審理認為,現今工商社會型態,兄弟成年後獨立生活,縱使同住一處亦各自有獨立生活空間,未必知道彼此的財務;採信池姓男子的說法,「同居不一定共財」,認定池未必知道大哥為四弟作保的債務。
高院依二○○九年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中「由繼承人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定繼承)」規定,判池可限定繼承。因為大哥沒留遺產給他,所以千萬債務一筆勾銷。本案仍可上訴。,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虛擬主機租賃
網站優化
FB粉絲團經營
漸進式排名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台中網路公司
SEO達人
關鍵字達人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網路行銷顧問
專業社群行銷 台中
網站租用
網路行銷達人
關鍵字廣告
關鍵字優化
網路行銷
客製化網頁
社群行銷達人
客製化網站
排名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