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不管是一般徵收還是區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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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政府為了重大公共建設取得土地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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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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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財產權會因此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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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沒有這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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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設就無法做了。
台灣一年大大小小有一、二千件土地徵收案,重大建設的土地徵收案,如過去的十大建設、捷運、機場、高鐵等,都是透過徵收土地後興建的。土地徵收不宜輕言廢除,一旦廢除,政府就沒有為大多數人利益興建公共建設取得土地的手段了。
區段徵收的制度不是台灣獨有的,在德國、法國也已經實施100多年了,先進國家也是這麼做。
我們現在適用的土地徵收條例,是去年才修訂的。修訂時,現任朝野很多立委都有參與,現在有案件出現爭議,有人認為需要修法,所以我會找次長、審議委員和全國地政學者,來討論土地徵收條例是否有修法的空間,也會找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來,詢問他們在執行時是否有遇到問題,以及是否需要修法,如果真有修法必要,不排除進行修法。
不過,修法目的最重要的是要可以操作,而不是看得到、做不到,例如有人說不相信地方政府舉辦的公聽會,未來所有公聽會都要由內政部來辦,但現在每年有一、二千件的土地徵收案件,內政部根本沒有人力可以辦每件徵收案的公聽會,何況地方政府絕對比內政部更了解地方的狀況。
我到內政部來,做兩件事,一是要求營建署對全國的農業區、工業區進行土地普查,看看那些土地是閒置的,未來如果有地方政府說,還要再開發科學園區或工業區,我們就把資料調出來,若發現他們土地利用率偏低,就直接擋掉他們的申請。
另一件事是,要求營建署於今年底完成全國土地承載力的調查,也就是把每一塊土地可以使用的承載資料都列出來,例如可居住多少人口、有無剩餘空間、適不適合開發、若要開發有無足夠的水資源、當地的勞工人數有多少(包括藍領、白領人數統計)等資料。
有了詳細的資料後,就有所謂的量化數據,可以清楚告訴大家該地區是否適合開發,這是全國土地使用的最高原則,不是由地方政府自己認定有需求、需要進行開發,這樣民眾的抗爭才會減至最少。
如果有開發必要,必須辦理區段徵收的話,也要透過公聽會方式,將資料公開、透明,而且也要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給予合理的補償。
不過,不管再如何溝通,一定還是會遇到少數堅持不願離開自己家園的民眾。
就像內政部規劃要推動的防災型都更,將會向民眾說明,一旦發生大地震,會有四、五千戶房屋倒塌,造成上萬人的死亡威脅,為了大眾的居住安全與生活品質,政府必須拆除某些房屋,若有一、二戶不願意,我們會和他談條件,走所有的行政與法律程序,如果還是沒辦法說服他,為顧及多數人的安全,且程序已兼顧公益性與合理性後,我們只好依法強制執行。
(本文由內政部長李鴻源口述,記者楊文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