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酒後騎機車跌進排水溝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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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人指控交通部公路局未盡責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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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養工處沒設護欄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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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酒駕也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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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付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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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國賠一百七十五萬元定讞。張姓婦人前年十二月廿九日騎機車經過高雄大樹區的鳳梨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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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跌進路旁排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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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頸椎骨折、脫位併脊髓損傷且頭部沒入水中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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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休克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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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尿液均驗出酒精。張的三名子女指控,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是路段管理機關,排水溝沒加蓋或設置路側護欄等防護措施,造成母親騎機車為閃避車輛,失控跌落排水溝而溺斃。三人訴請慰撫金、殯葬費等共四百廿八萬元。養護工程處辯稱,依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該路段無需設置路側護欄,也不用加蓋排水溝。張婦是酒後騎車上路,導致定向力、感覺障礙而自行跌入水溝溺斃,並非養工處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事故路段未設置路側護欄,通常不會發生「機車駕駛人於停車等候狀態下,因重心不穩而人車跌落排水溝」的損害,判決張家敗訴。二審法院指出,排水溝深一點六公尺,根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此路段需設護欄,認定養工處管理欠缺,逆轉改判國賠一百七十五萬餘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