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已婚的國中女導師與學生相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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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發現後向校方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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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多次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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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認為女導師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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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不予續聘或解聘。因新北市教育局只要發現教評會的決議是未通過解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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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求重新召開教評會,教評會最後決議解聘。女導師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駁回,但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且撤銷原處分、再申訴決定及訴願決定。這所國中不服終局判決,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評會多次作成不予解聘的決議,卻始終遭新北市教育局否決,最終在案發4年後,作成解聘決議,明顯是「屈從於新北市教育局的意志」,且違反正當程序,駁回再審之訴。 日劇「魔女的條件」描述女教師和男學生之間的師生戀,而這名女導師與國二學生相差了25歲,兩人互喚「寶貝」;家長發現她與兒子擁吻、牽手,火冒三丈。校方在事件曝光時表示,女導師是真的很關心學生,為人很細心,但在輔導的過程中,可能彼此產生移情,學校遺憾。校教評2010年10月11日作成「全數反對」解聘的決議,但新北市教育局要求重開教評會,教評會改認她「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校方報請教育局核定後解聘女導師。女導師不服而申訴,新北市申評會2011年10月決定申訴有理,校方應依評議書意旨另為適法處置。行政院2013年也認為女導師行為並未至很嚴重而應停聘。再審教評會2014年作成續聘決議,但新北市教育局又認為決議不妥,退回再議。教評會前後作出6次「反對不續聘」的決議,全遭教育局退回,直到2014年11月27日的教評會以「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由予以解聘,1年內不得聘認為教師,這回上報教育局,教育局「同意」。最高行認為校方的解聘決議屈從於新北市教育局「殆無疑義」,是違法原因之一,教育局也承認因有行政監督權,可以依教師法否決校方有利女導師的決議,校方開會則沒有復議、動議以重新召開會議推翻前決議,違反正當程序。另外,校方第一次解聘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確定後,竟就同一事由重複評價,作出與訴願決議意旨相反的處分,最高行也認為違法。校方主張,教師法第14條規定的目的在確保教師教學能力、品格操守,進而實現教育文化的基本國策,不是僅如確定判決所言「在保護教師教學自由和工作權」而已,質疑最高行適用法規違誤。但最高行再審合議庭認為原確定判決沒有法律適用的違誤,校方想再審,只是爭執法律上的歧見,不構成再審理由。新北市一所國中解聘與學生發生戀情的女導師,女導師不服提行政訴訟並勝訴確定,校方提再審,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記者王宏舜/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