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謝姓女子3年前搭上陳姓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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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陳男妻子楊女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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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允諾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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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再與她老公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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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願賠償100萬元;沒想到謝女仍和人夫繼續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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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妻和丈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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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謝女違約獲賠70萬元確定,再告謝女侵害她配偶權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認為,謝女先後已賠償100萬元,認定5萬元適當,全案仍可上訴。謝女因為當小三,已經賠償陳妻105萬元。判決指出,陳妻與陳男在2014年10月6日結婚,新婚11天,當月17日丈夫竟外遇謝女,她對兩人提告通姦,隔年4月和謝女簽下協議書和解徹告,沒想到同年7月丈夫又和謝女擁吻、一起吃海鮮,泡溫泉,上摩鐵拍性愛光碟。陳妻去年3月和丈夫離婚,提告要求謝女應為侵害其配偶權賠償100萬元。法官審理時,謝女辯稱,先前陳妻要求她履行賠償100萬元協議,法院判決她賠償70萬元確定,她已賠償,陳妻不能重複請求,且陳男同時還有交往別女友,陳妻婚姻破裂責任並非她所造成。判決指出,謝女與陳男在2015 年7月16日在車上擁吻,同年8月4日一同泡溫泉、吃海鮮,又到汽車旅館開房間等行為,已經侵害陳妻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高雄地院、高雄地檢署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