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公投 更該投不同意票

十公投案將與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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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親自張貼公告。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將迎來公投法修正後首次「十項公投綁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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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八歲公投首投族六十萬人。有些團體呼籲「拒領、拒投」來反對某項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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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提醒:這是舊法時期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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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現行公投法:反對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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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主動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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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投下反對票。降低門檻後的現行法過關條件: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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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達到「投票權總人口」四分之一(四九五萬票)以上。可見「拒領票」達不到「反對」效果,反而可能放任提案通過。 其次,筆者也注意到「東奧正名公投」領銜人、部分支持者主張:公投通過,我們申請將「中華台北」會籍更名「台灣」,若國際奧會否決申請,最壞情況也就是「維持現狀」,繼續以「中華台北」參賽。但這一論述似與公投主文不符,該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二○二○年東京奧運?」文義解釋,台灣選手會不會以後「只能」以台灣為名參賽?如果領銜人主張「先以台灣名義申請看看,被否決就續以中華台北名義參賽」,那麼較貼近的主文也許是:「你是否同意,『優先』以台灣為全名…」按照公投法規定,「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予駁回,若領銜人的主張與主文確有不符,是否該考慮重新提案以求精確?假設東奧正名公投通過,而我國選手依然只能以「中華台北」名義參賽,那算不算政府違背公投決議?最後,不得不談談,在公投審議中迭出爭議的中選會。第一,對以核養綠公投,法無規定補件期限,中選會卻堅持「不能補件」,被法院裁定違法。而公投法規定,應於投票日廿八日前公告,中選會卻允許行政院補送理由書納入,十一月二日(投票前廿一日)重行公告第九案到十五案,被法院裁定「假處分停止執行」;不過,中選會卻以「未獲通知表達意見」為由要提抗告,以「來不及重印公報」為由,不打算重印,繼續發送公報。中選會一頭往前衝,讓監委高鳳仙不解。反核食公投領銜人郝龍斌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十五日開庭,法官罕見當庭質疑中選會態度「視法律為無物」。中選會違法與高度爭議的處分,可能有利特定陣營政治利益,已影響中選會的公正性。中選會的一小步,卻是行政機關違法亂政的一大步;若中選會能以「時效理由」不顧司法裁定,那未來「印錯選票」是否也將錯就錯?民主國家以憲政及民意為依歸,民意由選舉來體現;獨立機關中選會,必須確保公正選舉。不論這「難看作法」在法院如何收場,都已凸顯陳英鈐主委不適當、不適任。萬一十一月廿四日選務發生爭議,如何充分信任陳主委能公正處理?為了台灣的民主好,請陳主委在選前請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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