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兼任教授莊春發。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5G網路服務可增強行動寬頻的應用、可應用於物聯網、車聯網等非常多的高階先進應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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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發展被許多國家寄以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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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5G是當代經濟產業的領頭羊。根據國際電信大廠愛立信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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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二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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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5G基礎設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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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的估計價值預計就達到三三七點二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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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或開發中國家莫不爭先恐後加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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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為經濟發展注入強心劑。我國的電信業發展亦不例外,緊追美國、德國、義大利等先進國家5G頻譜釋照步伐前進。緣於過去2G、3G與4G釋出頻譜的經驗,電信市場最後的家數多寡,將顯著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應當給予密切的關注,讓市場擁有足夠的廠商參與競爭,以確保消費者利益獲得保障。 兩百多年前亞當斯密所著的「國富論」裡,即說明市場參與者人數與競爭存在著密切關係。他說:「如果把足以在一鎮交易的資本分由兩家雜貨食品店持有,則競爭的結果,將使二者的售價,比資本由一家持有的情況便宜;如果把它分成二十家商店持有,他們的競爭將趨於更為激烈,並因而使他們勾結在一起提高價格的機會減少」。市場上要多少家廠商才能產生「有效競爭」,以過去台灣有線電視的研究,一個特地區域須有三家廠商存在,才足以產生「有效競爭」。美國有線電視市場研究,則認為市場須存在五至六家廠商,供消費者選擇,市場才會呈現「有效競爭」情況。國內電信業,亦可以發覺2G時代,因市場僅存三大廠商,似乎感覺不到彼此之間的競爭關係。一直要到4G市場時啟動時,主管機關引進新業者帶動市場競爭的目標才能開花結果。另外,從先進國家的經驗觀察,同樣可以發覺行動通訊至少要到有第四家業者存在時,市場才會有機會形成「有效競爭」。是故,NCC在制定5G頻譜釋照時,除要考量參標的公平,與頻譜效率使用的目的外,釋照後電信市場是否能夠產生「有效競爭」的結果,看來比前面的考量因素公平與效率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