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陳姓男子與洪姓同事等人去喝花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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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手機拍下半裸酒女磨蹭洪的畫面;兩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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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妻意外看到這段影片而離婚;洪認為陳侵犯隱私且害他家庭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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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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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偷拍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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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陳應賠償洪三萬元,可上訴。判決指出,陳、洪在同家外商公司任職,二○一三年一月中旬下班後,與友人到大寮區一家小吃部喝花酒,眾人酒酣耳熱之際,一名酒女上空登場,在大夥起鬨下坐到洪的大腿上磨蹭;陳拿手機拍下存在手機裡。事隔近兩年,陳因子女保險問題與洪妻見面,把手機交給對方觀看子女照片,洪妻意外看見這段畫面;她向陳索取影片,由父親出面,夫妻最後失和,離婚收場。洪控告陳妨害秘密,並求償一百萬元;法官認為,雖然一行人喝花酒,但仍有合理期待的保密性,認定陳侵害洪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