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士豪新修正《勞動基準法》即將在3月1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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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的最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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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法規委員會日前建議新增三個月休畢的選項。因這次《勞基法》修法已給予企業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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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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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班換補休方面應強化對勞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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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班換補休在三個月內休畢。勞動部日前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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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工加班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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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補休最終期限。預告有甲乙兩案。甲案是參照特休假所約定年度,包括周年制、曆年制、學年制、事業單位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以其最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最終補休期限。但勞動部法規會決定刪除乙案,新增「三個月休畢」。勞動部將在甲、丙兩案中二擇一。依《勞基法》設計,勞工加班,原則上應發給加班費,補休是例外,且僅是以1比1換補休,依勞工意願若換成補休,也應盡早休完。若採取甲案,部分勞工希望延後休,卻也給補休期限很大彈性,因此也要擔心雇主是否惡意濫用,致勞工補休假又被吃掉了。我認為,這波《勞基法》修法已經開放一些彈性給企業,因此在加班補休這件事上,則應著重勞工保護,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不應太長,期限一到若無法補休,雇主就應發給加班費,勞工也能得到加乘薪資加給。針對延長工時每3個月不得逾138小時之規定,每月最高上限為54小時,勞動部法規會亦決議,將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周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的起訖日期認定之。究竟是要「每三個月」或「任三個月」來計算,立法時曾有一番辯論。主張採「任三個月」的人,主要是擔心會出現連續4個月加班工時54小時,卻不違法情況。舉例來說,按勞動部定義,1~3月為一期,4~6月為一期,若因應急單連續四個月加班54小時,等於是2~5月每月加班工時54小時,1月及6月加班工時將僅剩下30小時。但立法者為避免勞工過勞,已先明確每月加班工時不得超過54小時。此外,30人以上企業若要適用延長工時彈性,則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要去查核,採「每3個月」也比較容易查核。簡言之,採「每三個月」計算方式,不僅企業接單較有彈性,勞檢也比較容易。勞動部日前已預告第一波適用七休一例外的38個行業。外界認為此項把關似乎總掛一漏萬,因勞動部在未經深思情況下,於2016年7月廢止了內政部1986年允許例假在七天內挪移函釋,從此必須強制七休一,影響企業運作。這次修法想要恢復例假可以挪移的彈性,面對勞團反彈,勞動部以「四情況」把關,這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因預期未來仍有很多行業申請適用,建議勞動部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以函釋定明申請SOP,讓產業和企業有所遵循。依現行政策,企業必須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四情況,並以產業公會名義,才能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邀請勞資雙方說明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同意後,才進一步送勞動部審查。(本文由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劉士豪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