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蔡秋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原民進黨籍的台南市議員蔡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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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四年底的正副議長選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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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黨團決議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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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民進黨中評會以違反黨紀開除黨員資格。蔡秋蘭提起確認民進黨黨員資格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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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判她黨員資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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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目前加入無黨團結聯盟運作的蔡秋蘭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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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當時是民進黨黨員、台南市第二屆議員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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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會只因她在市議會的議長選舉時未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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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她黨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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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明顯違法,應屬無效。 蔡秋蘭原本一、二審都敗訴,但高院更一審昨逆轉改判她勝訴。高院指出,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包括積極加入社團的自由。人民團體法、民法規定也指出,人民團體(包括政黨法人)對會員(會員代表)所做除名處分,完全剝奪人民的結社自由,須嚴格遵守法律要件。高院認為,人團法關於會員代表除名要件和決議方法的規定,適用於政黨法人。如果政黨法人有違反規定的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才能落實憲法保障。人團法及民法規定,開除社員應經總會決議的目的,是考量政黨黨員消極結社自由的保障應優於政黨自治、自主權利,政黨若要將黨員除名,應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授權其他單位以間接方式行使。高院認定,有爭議的裁決是由中評會作成,非民進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所決定或追認,違反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