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制/獎酬增彈性 須先修章程

《公司法》新制已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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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採用無票面金額股、多元特別股、按季或半年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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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席次可只設一董或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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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可書面表決、股東會採視訊會議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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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先召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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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公司章程才能適用。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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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法有許多制度讓企業獎酬、吸引投資人或決策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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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營運帶來更多幫助。 她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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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權彈性化方面,票面金額股制度不再是唯一選項,新法允許公司可採取無票面金額股,也就是股票上沒有載明每股金額多少錢,公司可視實際發展狀況決定每次發行價格。例如,公司新創初期,價值還沒顯現出來,可先發行每股新台幣1元或2元的低價股,將來賺錢了,可發行10元、20元或更高價金額的股票。無票面金額股制度可使創業者及投資人達到低出資、高持股效果,增加新創事業吸引資金的誘因。她指出,新法也設計更多種特別股類型讓公司選用,如「一股有多數表決權的特別股」、「對議案有否決權的特別股」、「純投資不當選董監事」或「保障當選董事席次」的特別股,讓投資人與企業可以各取所需。新法也允許公司修定章程,對於分紅,不再受限一年只發一次,可按季分紅或每半年分紅,如果只是單純發放現金,甚至可以由董事會決議即可,不必再召開股東大會;此外,新法也放寬集團間的藩籬,允許未來發放股票對象可以擴及母子公司間員工,讓企業可彈性運用獎酬工具調動員工、留住人才。提升公司決策效率方面,新法允許公司可以只設一董或二董、董事會可以採書面表決,不必開會;開股東會時,也可採用視訊會議,不必親自到場等。李鎂表示,《公司法》新制上述彈性規定,並非強制性規定,若有公司不想這麼複雜,覺得舊有制度就能運作,維持現狀也OK;經濟部考量民間企業狀況不同,不會強制要求公司一定要採行新制,企業則可視自己需求,召開股東會來修改章程,引用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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