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和房客間的租屋糾紛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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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強勢的房東不一定占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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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惡整房東的案件越來越多。艋舺不動產店長葉銘忠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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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租約或租約期滿點交房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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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親自到現場確認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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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日後糾紛。
葉說,毀損租屋會到這步田地,恐怕是屋主想扣押金、承租人不滿而報復;為了押金或毀屋而鬧上法院,其實划不來,雙方最好冷靜和解。
一般說來,房東最怕碰到惡房客、搞賭場或「一樓一鳳」,前年新北市三峽區周姓屋主將房子租給有毒品前科的林志忠、林志昇兄弟,雙方常因租金遲繳及管理費齟齬,周竟遭這對兄弟和同夥海扁,並捆綁棄置。
葉銘忠說,市面上買得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押金數額都是由出租人、承租人協商,「二個月押金」最為普遍;基本上管理費都是由房客負擔,但房東務必事先聲明。因有些房客認為用不到某些設施,對電梯維修、垃圾處理或車位保養費等名目不願繳交,等到管理委員會找上房東,可能都已經欠繳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