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幫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翁茂鍾(圖)關說案件。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院昨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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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涉嫌幫證交法案被告友人翁茂鍾關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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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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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案一、二審都被依證交法判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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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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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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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易科罰金定讞。翁茂鍾是老牌紡織廠佳和集團第二代接班人,二○○五年捲入應華精密科技炒股案,檢方起訴翁茂鍾等人與麗天投顧公司董事長蔡漢凱約定,以每股廿九元為底價,分批賣出翁手中約四千張應華股票,高於廿九元差價部分,做為蔡操縱股票價格的佣金,獲利一億四千多萬元。 翁在法院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任何違反證交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指佳和集團出現資金缺口,需要出售應華股票以取得資金,並無炒作意圖。一審台中地院審判長洪俊誠、法官高英賓、戴博誠認為,翁熟知拉抬股票的情形,辯稱不知有拉抬應華股票等語,是卸責之詞,且上市公司以抬高或壓低股票交易價格的方式,掩飾自由經濟下的合理股價,進而混淆投資者的價值判斷,在毫無資訊揭露的前提,更為法所不許,否則豈非與詐欺行為無異,依證券交易法重判翁茂鍾八年有期徒刑。翁等人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判長郭同奇、法官陳慧珊、洪曉能審酌認為,翁茂鍾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依法加重刑度後,維持原判。翁等人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黃正興、法官陳世雄、許錦印、周政達、陳春秋審酌,翁等人不法所得金額核算,是否符合證交法獲利上億元要加重刑度,有待詳加調查,發回更審。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後,更一審審判長邱顯祥、法官林源森、廖純卿未針對最高法院提出就獲利是否上億元的部分進行審酌,只以商業會計法改判翁四個月,炒股部分則以事證不足認定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