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限期整理 宣告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7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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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內政部頒布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第1項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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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遲應於解釋公布1年內失效。
違憲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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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要求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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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職權應即停止;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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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涉及結社自由、理監事工作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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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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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違憲。
解釋也要求主管機關考量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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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政策上審慎調整各種職業團體的功能,及相應配合的監督強度,建立適當的法制規範。
本件解釋是由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提出聲請。因該屆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引發糾紛,竹市府依前述督導辦法為限期處理處分,並停止彭的理事職權,另遴選整理小組進行整理工作。整理小組召開第9屆第1次代表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
彭正雄不滿限期處理的處分,打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不只保障個人,也及於結社團體的形成、存續及活動;而職業自由無分公私益,營利或非營利,都受工作權保障。
而人民團體理、監事的選任及職務的執行,與結社團體的運作,會員結社理念的實現,理事個人職業自由的保障有關;對這類自由權利的限制,應該以法律限制,或經立法明確的授權。
解釋指出,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規章或妨害公益,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整理」,但因涉及結社自由與理監事工作權的限制,其程序及法律效果,都應以法律或立法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規定。
但目前的督導辦法規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而違憲。
【中央社/台北1日電】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解釋,認為內政部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條文,屬違憲。
本案緣於新竹市商業會第8屆理事長任期屆滿,未完成理監事改選,延期後仍未選出新任幹部。新竹市政府後來發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介入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引起第8屆理事長彭正雄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24號解釋,認為內政部主管的「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其理、監事職權應停止的條文違憲,在1年後失效。
大法官指出,憲法保障集會結社自由的範圍,包括個人及社團本身,若要限制人民團體的運作,必須有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訂行政命令。本案督導人團辦法限制人民及集會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欠缺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及集會結社自由,與保障人民工作權等條款。
根據內政部說法,「限期整理」通常指人團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議,主管機關會指定會員代表,成立組織整理小組,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監事及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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