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亞軒與友人黃佑呈在台北市南京東路競速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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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詎料失控撞上路邊的黃姓夫婦與謝姓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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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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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方移送北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謝姓駕駛與黃姓友人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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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撞死三人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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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以妨礙交通安全致死罪與不確定故意的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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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押。惟法官不認同殺人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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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裁定保釋。這就得思考,刑法是否應將飆速駕駛入罪化。依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對犯罪事實,能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者,即屬不確定故意。故於交通尖峰時刻,在道路上高速飆車,實有預見撞及他人之可能,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似可以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不確定故意殺人既遂罪究責。 惟飆速者,雖有撞到他車或他人的可能,但於結果之發生,是否違背本意,因存在於內心,若無堅強的客觀證據來證明,基於罪疑惟輕,也難說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故於司法實務,對飆速撞死他人的行為,最多是以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妨礙交通安全致死罪論。惟據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須是損壞或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才足以該當妨礙交通安全罪。則所謂飆速、競駛,並非屬損壞或壅塞道路,但能否該當於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既有事實還原的困難,更有因法條要件模糊,致會有因審判者而異的不同解釋。一旦法官對飆速撞死人,不認屬妨礙交通安全行為,就不適用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二項的致死重罪,飆速部分就處以行政罰,而撞死人部分僅能以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一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致死罪論。如此的天差地別,實就有必要將飆速的危險駕駛,納入刑罰的範疇。目前刑法對危險駕駛的處罰,僅出現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酒駕或毒駕罪。而若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依據第二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在高速飆車對交通安全,甚至對生命的威脅,不亞於酒駕與毒駕下,就應將之並列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惟將高速飆車與酒駕、毒駕同列,馬上面臨一個棘手問題,即高速駕駛如何界定?若委由檢察官、法官於具體個案判斷,就難免於恣意。若委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又有法定性不足之缺點。故為符合法律明確性,且避免警察無所適從,似得在法條中訂出時速限制,但到底要多少,肯定有爭議,卻也是須儘速檢討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