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府前體育處長孫清泉。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遭檢舉與王姓女業者掛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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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權協助王女優先租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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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並透過王女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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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廉政署移送;台北地檢署認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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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孫與王女處分不起訴。高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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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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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有證據已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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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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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直接發回命令檢察官直接起訴。刑事訴訟法規定,高檢署若認為再議案件有理由,檢察官可以偵查完備為由,命令原檢察署直接起訴;不過,實務上,高檢署審查再議案件,對不起訴理由有疑慮者,大多採發回續查居多,直接命令檢察官起訴的並不多見,主要原因在於案件起訴後責任由誰負責。 依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申請租用大安森林公園,需繳交三萬元保證金及一至三萬元不等場地使用費,弱勢團體或非營利團體租用,可優先申請,若與市府機關合辦、協辦,可再減免全額或一半的租金。二○一二年王女向廉政署自白,二○一○至二○一一年間,孫清泉協助她以視障協會等弱勢團體名義,租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辦活動,並以體育處擔任協辦或指導單位,藉此減免租金,實際上卻是將場地轉租給其他攤商營利。三年來總計舉辦逾十場活動,每次活動約兩至三天,攤商透過她行賄孫,以每天兩萬元或每次活動四至五萬元代價,用現金或支票方式行賄。孫清泉在偵訊時承認收取王女提供的支票,但辯稱非賄款,是王女急需用錢,以支票跟他換現金;場地申請部分,只要是弱勢團體他都盡量核准,與私交無關。北檢認為,王女雖自白行賄,卻對行賄細節交代不清,無法確認行賄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檢察官以罪證不足對孫與王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