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檢衝突 應列司改重大議題

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莊珂惠(圖中持麥克風者)槓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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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法官下令當庭逮捕。 圖/翻攝自彰化地檢署臉書 分享 facebook 日昨彰化地院法官與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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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涉嫌兒少保護嫌犯是否羈押爆發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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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引起法官動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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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令當庭逮捕檢察官。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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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檢衝突這不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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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就常因羈押的意見與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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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院檢衝突;甚至曾發生院檢雙方集體公開互相指責的案例。顯然院檢衝突已非個案,必須正視背後存在的制度問題,包括正式與非正式規範須一併檢討。正式規範屬白紙黑字的法令規章,非正式規範則包括社會文化、組織文化、工作態度(工作士氣)等因素,而且根據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諾斯的說法,非正式規範比正式規範更重要。早年檢察官有搜索權與羈押權,後因「認知落差」,立法院將搜索權與羈押權(正式)移由法官執行。其目的是為「避免檢察官濫權」,而非以提升犯罪偵查品質為目標,但因缺乏「非正式」配套,犯罪偵查品質沒有因此提升,卻導致檢察官士氣低落。針對牽動院檢衝突敏感神經的羈押權,如何妥適進行機制調整,應列司改重大議題,並作追蹤處理。否則,院檢持續衝突事小,影響犯罪偵查與司法審判品質下降,才令人憂心;若不正視院檢衝突背後的制度因素,不只造成院檢雙輸,造成當事人與社會正義多輸的結果,才是可怕。再以前述個案論述,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因為偵辦兒少案,擁有第一手資訊,對於案件內情以及可能的後續影響,擁有深入的專業意見;因此檢察官提出聲押,有其偵查專業的依據。但羈押權屬於法官,就「人權保護」角度,法官對於檢察官提出的聲押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與證據力,通常會採取嚴格審慎的態度,這亦無可厚非。關於院檢衝突目前設有「抗告」機制,檢察官對法官的裁定,可透過抗告表示異議。但這個案也凸顯抗告機制(特別是非正式規範)的不足。檢察官與法官對其職位與專業的執著,非個案相關當事人不易置喙,就算不同當事人也可能意見相左。檢察官與法官,都在第一線為司法正義作嚴格把關;為降低院檢對羈押認知的落差或衝突,須進行制度調整之研商,而目前正積極進行的後續司法改革,正好提供很好的平臺進行思考、檢討與解決制度問題。院檢衝突是跨行政院(法務部)與司法院的議題,必須由總統(府)出面,最好有外部委員,針對過去重大衝突案例,思考解決之方。如果政府有誠意,就應補列為司法改革重大管考與後續追蹤議題,同時公開相關資訊,並組成跨院(跨領域)的專案小組進行研商並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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