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環保局長江山鑫為在清潔隊擔任技工的呂姓媳婦打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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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甲等、一年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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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察院認定有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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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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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一百六十八萬元。江不服氣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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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北高法院判決敗訴。本案可上訴。
江山鑫昨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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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媳婦在他接任局長前就在環保局清潔隊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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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受處分前不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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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覺得很無辜。他多次向監察和司法單位陳述,未被接受,整個過程只感受到「權力的傲慢」,心中很不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江山鑫從二○○二年起擔任基隆市議會主任秘書,二○○七年起任環保局長迄今。呂女在基市環保局清潔隊擔任技工,二○○九年十一月與江的兒子結婚,成為江的媳婦。
監察院認為,公公與媳婦是民法所定的一親等姻親,江山鑫以機關首長的身分,替媳婦打二○○九年至二○一一年的考績,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二親等以內親屬須迴避,由代理主管打考績的規定;且江給媳婦兩年甲等、一年乙等,讓媳婦得以晉級加薪,分別領到一個或半個月的年終獎金,涉嫌利益輸送。
江辯稱,他打考績是以環保局內的考績委員會決議為準,對媳婦的考績也是依考績會的建議核定。他就算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罰款一百六十八萬元也太重,超過他的年薪,而媳婦因此晉級加薪、領到的年終獎金不過幾萬元,裁罰不符比例原則。
監察院反駁,迴避法於二千年施行,江山鑫擔任公職逾廿年,多次參加申報財產和迴避法講習,且監察院曾透過法務部政風機關告知首長迴避法,江不可能不知情。
行政法院認為,江為主管有權決定考績,他亦曾在基隆市政府舉辦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法研習會簽到出席,認定江是明知故犯,監院裁罰有理且符合比例原則,判決江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