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間合併愈來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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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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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合併後所存續或新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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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概括承受合併後消滅公司所持有的期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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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視為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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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課徵期貨交易稅。財政部官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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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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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合併而消滅的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 官員表示,過去財政部也曾經針對證券交易稅發布函釋,存續公司承受合併後消滅公司所持有的有價證券,不屬於買賣行為,不課徵證交稅。然而,對於同樣性質的期貨商品移轉,卻一直沒有明文規定。為了避免爭議同時符合公平原則,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財政部發布最新函釋,明文規定期交稅也比照證交稅,當公司合併時,存續公司自消滅公司取得的期貨商品,不視為買賣行為,也就無需課徵期交稅。股價類期交稅稅率自2013年4月1日起由10萬分之4減半降至10萬分之2,且每三年檢討一次,2016年延長一次後,財政部去年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延續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10萬分之2,且未訂落日日期。財政部表示,徵收率10萬分之2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因此在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並兼顧財政需要,將期交稅優惠常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