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公告修正「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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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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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二、公司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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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公司章程。
三、合夥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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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合夥契約之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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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四、其他組織者,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五、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