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先生花2千多萬元預購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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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發現「地下停車位」變「機電設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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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建商簽約前就已完成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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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告知。雖然該空間仍可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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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林認為遭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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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停車就違反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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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投訴消保官。
消保官周繼雄提醒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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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或新成屋附設停車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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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注意車位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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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須注意建物使用執照與圖說是否註明車位為合法停車空間?有無擅自變更建物用途?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糾紛。
林先生2010年11月花2千多萬元,在林口區預購一棟3層樓別墅,簽約時約定專用地下停車位,原建造執照也規畫地下停車位。但去年交屋後,林先生調閱使用執照與圖說,才發現原地下停車位早在2010年9月核發使照時,已變更為機電設備空間。
林先生認為建商惡意隱匿重大資訊,害他誤認取得合法停車位、誘騙他簽約。
建商則喊冤解釋,是營造商未告知核發使照時已將原車位變更為機電設備空間,正與營造商打官司。
周繼雄邀雙方協商,建商聲稱林先生在契約所定權利面積並未減少,且機電設備空間並無設備,照樣可停車;林先生則認為畫為機電設備空間後,就不得擅自刪除或做其他不同使用,並須列入產權移交,否則就涉違反建築法。
他說,建商後來願按林口區的大車位行情價,補償林先生160萬元,但林先生要求賠償350萬元,雙方協商不成立,只能對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