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舉行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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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昨日黨產會舉行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第二次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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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會及其邀請學者除延續過往因黨國一體、濫用政黨優勢地位之論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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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黨產條例附隨組織的法律解釋無太多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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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為可惜。但黨國一體是否必然罪不可逭?有待澄清。各國發展出某種政黨制度必然有其背景因素。回顧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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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國父等人支持建立類似英美的政黨政治,卻有袁世凱洪憲帝制,使國父為切合對民主陌生國度之實際需要,發展軍、訓、憲政建國三程序,提出訓政時期以黨治國的策略。隨後,卻因國共內戰政府遷台,面對共黨血洗台灣的威脅,不得已實施戒嚴及動員戡亂法制凍結憲法,形成黨國體制。然黨國一體或不分,其實未消失,時至民主的今日總統依然兼任執政黨主席,諸如陳前總統批評包括他在內的諸位總統成立府院黨平臺為黑機關,其實也是某程度的「黨國」。黨產會在處理黨的附隨組織,經常套用黨國一體、濫用優勢地位之公式,似乎符合該公式,所取得財產即為不當黨產,進而忽略論證德國法中「穩固該執政黨政權之根本要素及受其控制」此一不可或缺要件。然黨國一體只是一種現象,應中性看待,尤其遷台後的台灣經濟奇蹟,都是在黨國下完成的。至於優勢地位,凡執政難免有優勢,在德國脈絡下,乃東德人民防止東德執政黨SED及其黨羽垮台後攜產逃亡、及防範以其執政時囤積財產,在全國未來選舉時,造成與其他政黨之不公平競爭。從而德國案例要套用在我國,須是「國民黨夾持其執政時之黨產,在未來選舉中與民進黨等政黨競爭,享有優勢地位」,始足當之,這才是黨產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但經過三次政黨輪替,若干黨產也經法院或國民黨處理,黨還有何優勢暫且不論,成立之初為政府機構後轉為社團法人之救國團,參與成員亦有民進黨、建國黨等人士,何來鞏固國民黨政權之優勢地位?此外,附隨組織法律定義中「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此要件,無論在婦聯會或救國團之調查報告內未見絲毫論述,法條文義解釋如不遵守,未來作成處分即有違法情形,乃理所當然。青年非國民黨之青年,而是國家之青年,在風雨飄搖年代,救國團是穩固國家公益、使船舶穩健前進的壓艙石,許多青年參加救國團活動,調劑身心,開拓視野及人生,認識台灣鄉土,是許多民眾的美好記憶,非為黨效力之政治動員,更不是維繫國民黨政權之根本要素。聽證會上,德國公法泰斗史塔克教授之意見書指出德國的歷史條件與台灣不同,不可貿然繼受;德國自由德意志青年與SED是同時瓦解,與台灣救國團及國民黨無法相提並論,故救國團非附隨組織。德國公法泰斗一語道破我國立法體例師法德國之不倫不類,可謂揭穿了「國王穿新衣」的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