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組合」名稱 內政部尊重

「公民組合」對於內政部回函要求社團名稱應冠上「中華民國」或「台灣」等所屬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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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加上「會」或「社」等適當文字有所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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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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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回函主要為該會章程所訂的宗旨與任務較抽象不具體及理事、監事名額未設定額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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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建請冠以所屬行政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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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區隔主管機關及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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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建議性質」。
內政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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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建議該會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如「中華民國」或「台灣」,是為了辨明主管機關,才能與地區團體有所區隔;而建議該會名稱「組合」應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等適當名稱,是為凸顯該會與公益的關聯性,均是基於行政上善意的指導與建議性質,例如「中華民國」養雞協會與「彰化縣」養雞協會,從名稱就能清楚辨識主管機關。
內政部表示,內政部主管的1萬2782個全國性社會團體中,約146個團體並未冠上國名與行政區域,若團體堅持使用「組合」名稱,基於人民團體自主原則,內政部仍將予以尊重,並依規定原則准予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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