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度酒駕 「犯罪工具」轎車沒收

台北市警察局昨天赴市議會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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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全市每月規劃2次全國性、4次區域性跨大取締酒駕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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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酒駕零容忍運動。 記者張世杰/攝影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有八次酒駕被判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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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酒駕被捕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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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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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因酒駕被判過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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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仍未戒斷惡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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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依公共危險罪累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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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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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宣告沒收張的車子。可上訴。法官認為,張的自用小客車為本案犯罪使用,張前一次酒駕也開同一輛車,加上張在此之前,已有八次酒駕被法院判處罪刑的前科,「足認該自用小客車,目前為被告專供公共危險犯罪所用」,依刑法規定宣告沒收。 法官審理酒駕案件,將酒駕者的車輛當成犯罪工具並宣告沒收,在國內實務上極罕見,基層檢察官認為「下判決的法官相當有擔當、要給法官拍拍手」。五十四歲張姓男子二○一五年起多次酒駕被捕,曾被判過七月、八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還因數罪被裁定應執行一年八月確定,二○一六年十二月假釋出獄;去年十二月七日晚間九時許,張在住處飲用兩瓶啤酒,隔天凌晨三時開車出門,一小時後被警攔檢,測得酒測值零點八九毫克,由警方移送檢方偵查、起訴,法院審理時,張認罪。判決指出,張先後因酒駕被法院論處八次,考量張所犯的公共危險罪,原本屬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法益,有保護其他路人的作用,為避免張仍有倖存之心,誤認縱然再次酒駕仍會被法院輕判,並為避免張日後再犯同種類的罪,甚而酒後發生車禍,造成自身家庭或其他家庭的破碎,所以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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