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83歲曾姓婦人年邁需僱看護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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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本所剩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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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向法官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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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7名子女每人每月給她1萬3000餘元。法官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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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子女經濟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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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老婦名下有11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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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未提出存款帳戶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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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證明無法維持生活,法官審酌後駁回老婦人的扶養費聲請。
老婦人育有8名子女,一子已過世,老伴在5年前辭世,目前與次女同住,她主張,因體弱多病,行動不便,生活仰賴他人照料,眼看老本快用完了,讓她生活沒有安全感。
老婦人以每月生活費,加上7萬2000元看護費,應由7名子女平均分擔,算一算每人每月應給她1萬3000多元,請求付到她辭世。
法院調查,老婦人名下有11筆不動產(1間房屋、10筆土地),財力不差,但老婦人反駁,指房產是不值錢的三合院,及位處偏僻的建地,無法從不動產中取得利潤或所得,不能以此判斷她的生活狀況。
法官詢問每位子女意見,有的說,養自己、養家都成問題,付不出每月1萬多元扶養費;也有子女建議,母親可輪流到每個子女家接受照顧,或到公立安養院安養。
法官要求老婦人提出存款明細,但她未提出。法官認為,老婦人是否無法維持生活有疑義,且每個子女經濟情況不一,難以要求每人每月拿出1萬3000多元扶養費,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