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黃虹霞提及二○○九年九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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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A8頭條新聞:「車禍『我沒錯』拍屁股走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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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民說話。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司法院大法官昨針對無過失及情節輕微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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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均處一年以上徒刑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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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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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兩年內失效。黃虹霞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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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及聯合報兩度針對此爭議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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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媒體為人民發聲」。 黃虹霞在意見書中提及,二○○九年九月卅日,聯合報A八社會版頭條新聞:「車禍『我沒錯』拍屁股走人…有罪」。媒體為人民說話!她指出,人民被指觸犯刑法有罪,指摘何其之重!檢察官應該謹慎執法,法官要盡力避免誤入人罪。刑罰手段更應慎用,用所當用!她認為,車禍發生,有責者才有所謂肇事逃逸,沒有故意過失者,不應成立肇事逃逸罪。意見書中還提及,「時隔十年,今年二月九日聯合報又以「肇逃罪是惡法?駕駛無責仍被判刑」等多篇報導,十餘名法官對本釋憲案提出聲請(很高興有眾多第一審法官也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不符正義之感),「法官為人民聲請釋憲。媒體再度為人民發聲。」大法官黃虹霞提到今年二月九日聯合報又以「肇逃罪惡法?駕駛無責仍被判刑」等報導,再度為人民發聲。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實務上有許多肇逃個案,因適法性問題,曾引起廣泛討論。高雄地院法官張震為一名肇逃的陳姓被告聲請釋憲。這名陳姓男子,騎車撞到一對母女,陳自稱有事急著離開,拿出一千元給受害母親,沒有等到對方同意即離開現場,被依肇事逃逸法辦。這對母女只是輕微擦傷,陳因為欠缺法律觀念,以為賠償對方就可離開,因受害人之一是未成年孩童,依法必須加重其刑,導致法官即使希望能給陳改過機會,但窮盡法條,都無法改變陳必須入監服刑。台南市周姓男子被控前年八月底行經中華路右轉進巷,後方羅姓女騎士閃避不及擦撞,羅女與後座劉姓女子受傷。周沒打電話報警或叫救護車,也沒留下聯絡方式逕自離去,被起訴肇事逃逸罪。周辯稱,當天載人回家路況不熟,路面不平又有水溝蓋,根本不曉得被羅女機車碰到,且十幾天後才收到警方通知,若故意肇逃,不可能把跡證留著。法官認為,從肇事到製作筆錄隔十五日,倘若周明知發生事故卻執意逃避,為卸責可能銷毀跡證。但勘查採證時仍見右後輪、鋼圈明顯有撞擊及白色油漆轉移痕跡,且根據擦撞情形研判撞擊力道輕微,難認主觀上有肇逃故意,判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