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昨天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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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北市內從事「電話行銷」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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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必須全程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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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功後錄音檔也要保存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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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將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開罰2萬到10萬元;必要時可暫停業者的電話行銷業務直到改善。
法制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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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是依據消保法、新北市消保自治條例精神要求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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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縣市首例;業者若未據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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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獲又拒絕改善,才會開罰。
消保官李大鵬說,電話行銷的消費糾紛,雙方常各說各話,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才要求業者全程錄音、保留6個月。以目前科技要落實此規定並不困難,例如銀行電話行銷貸款等業務,也都錄音存證,保護自己,也保護消費者。
新北市一名潘姓民眾日前向李大鵬申訴,表示接獲永和區中和路自稱「門號推廣中心」、「雲端服務體驗推廣中心」電話,指他的手機門號只要續約36個月,就可獲贈手機或平板電腦,他同意續約並指定贈品要平板電腦。
潘說,當天快遞送貨給他,拆開發現是一支雜牌手機,他向業者詢問,才被告知是新辦門號的贈品。
李大鵬邀業者說明,業者聲稱潘是申辦新門號才送手機,並非是續約。經過消保官協商,業者雖然同意無條件解約,但李大鵬認為關鍵在於業者未將電話行銷的過程錄音,損及消費者權益。
李大鵬說,消保法規定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充分、正確消費資訊,且提供的服務安全須符合當時的科技專業水準;電話行銷若全程錄音,能促使業者的行銷行為符合消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