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限塑政策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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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引發商家出售塑膠袋獲取暴利的質疑。 記者鄭超文/攝影 分享 facebook 廿二日「限塑-把業者成本轉嫁消費者」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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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限用塑膠袋政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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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讓業者的成本「正當而合理」地直接轉嫁給消費者。此說法必須做一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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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府除了稽查並將對違反之商家開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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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對於「合法」使用塑膠袋(即付費供應)的行為增收處理費用,所以商家並未增加成本,反而因此獲利。因為塑膠袋的生產成本並未增加,商家購入的費用當然也不變,一個塑膠袋的購入成本不到一毛錢,卻因配合政策而可合法向消費者收取一至二元,這不是暴利是什麼?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對於如寶特瓶、汽機車、家電產品等公告應回收之資源物質,要求產品不論是自行生產或境外輸入,都必須繳納一筆「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而這個「回收清除處理費」就包含在產品的售價中,由消費者來負擔。當產品使用完被廢棄後,必須清除回收處理所需的費用,由這筆基金支付。反觀塑膠袋的生產者、販售者並未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卻可額外獲利,顯不合理。問題的癥結點,是塑膠袋並未被納入資源回收體系,限塑的目的是希望減少使用塑膠袋以避免環境汙染,此與容器、家電產品是基於資源回收的目的不一樣。既然民眾所支付的塑膠袋自負額是為了環保目的,就應該解繳給政府才合理。但是塑膠袋很輕薄,不易一個個課徵費用,從權之計只好請商家概括申報實收之費用(或由發票中統計)併入營業稅中繳納。當然這樣的作法可能會增加商家的麻煩而引起反彈,故如何設計一個不致太擾民的機制,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須環保署再多費思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