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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旅客影響甚鉅。」行政院消保處8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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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於核准60日後方可實施。若是停飛國際航線,應於生效前60日檢附資料報備查,以免損害乘客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參議王淑慧表示,一旦發生停飛航線的問題,旅客往往也只能概括承受。航空公司因商業考量、運作調整等因素停飛航線時,有時決定時間過於倉促,或處置措施未盡得宜,常影響旅客行程安排或權益受損。消保處舉例,去年某航空公司突然宣布自7月停飛伊斯坦堡航線,旅客及旅行社僅有4天應變時間,緊急配合更改航班或行程。此外,2年前更有航空公司宣布停飛峇里島航線,而且居然不能全額退款,只可以更改航班,經民航局介入協調後才讓該公司全額退款給旅客,類似事件衍生許多消費爭議。為解決類此問題,民航局參考日本的暫停航線規範後,規定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應至少有60日之前置期,並須檢具訂位乘客處理機制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已訂位乘客人數、處置作為(簽轉他航、全額退費、行程替代方案)等等,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或備查,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得不受60日之限制。【更多精采內容,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