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張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某銀行提款機前拾獲1只皮包卻未送交警方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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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後因失主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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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循線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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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侵占遺失物罪嫌移送法辦;張男雖稱自己一時忘記才沒送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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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是卸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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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被判處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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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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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4年。
張男(31歲)向法官表示自己並無侵占之意,只是拾獲當時已經很晚,回家的路上恰巧沒有經過警察單位,所以想事後再送到派出所,結果過幾天整理房間時,皮包被丟進箱子,時間一久就忘記這件事情,才沒交給警方。
法院調查,皮包內有多張重要證件和信用卡,張男在拾獲當下曾經翻動過,以其大學畢業的智力程度,應該知道皮包對失主的重要性。張男如果真的有心要送交警方招領,返家路上就有無數個派出所可供報案,而且拾獲隔天也沒任何動作。
法官認為,雖然皮包內的財物沒有損失,張男的行為還是構成侵占罪要件,但考量皮包失主沒有損失,又無前科紀錄,因此諭知緩刑。,